用人单位导致的社保缴费未交满15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具体的我们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于2000年5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采购员。
因公司刚成立不久,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完善,公司总共才二三十号人,单位没有给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老李也不例外。
经过三四年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员工要求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劳资双方多次磋商后,终于定案。
从2005年1月起,公司为全体员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2018年7月,老李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的社保才缴了13年6个月,退休后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见,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
其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其二,符合补缴条件且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意的,可以补缴超过两年的社保。
本案中,老李可与单位协商补缴其2000年5月至2004年12月(入职之日至单位为其参加社保之前的期间)任意月份的职工社保,以便在退休时满足15年缴费年限,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我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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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欧女士
咨询电话:13431007953(微信同号)
关键词:社保代办,社保公积金代办,工资代发,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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