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交佛山社保,佛山职工社保代办,代报个税,劳务派遣,人事外包,咨询电话:13431007953(wei信同号)欧女士
2003年1月25日,Q某与H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同日H公司向Q某收取200元保证金,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
后来,H公司经过改制,变更为R公司。
2003年2月1日,Q某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声明》上签字,载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
2009年10月5日,Q某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因Q某不同意办理,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Q某的社会保险费。
2011年4月1日,Q某再次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Q某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R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Q某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2019年10月份,R公司以Q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Q某解除劳动关系。
Q某发现,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与公司发生了纠纷。
法院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和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并扣减R公司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后,判决R公司赔偿Q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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